丹办字〔2015〕129号
中共丹凤县委办公室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
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丹凤县干部职工丧事
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管理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丹凤县干部职工丧事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丹凤县委办公室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丹凤县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制止乱埋乱葬现象,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商办字〔2015〕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教育引导、政策驱动、综合治理原则,加大殡葬改革和依法管理力度,着力转变丧葬观念,着力革除丧葬陋习,着力整治乱埋乱葬,大力倡导先进殡葬文化理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文明、生态、环保、节地殡葬新风尚。
二、治理原则
1.坚持保护生态和节约土地并重原则。采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覆土绿化、易地迁埋等方式进行分类整治,达到保护生态和节约土地的目的。
2.坚持治理旧墓和规范新墓并举原则。在抓好旧墓治理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新墓标准,禁止违法乱葬和建大墓、豪华墓。
3.坚持政府指导、政策驱动和群众自觉自愿统一原则。制定鼓励政策,对自愿行动并达到治理标准的,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引导群众自愿参与专项整治活动。
4.坚持依法治理和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做细群众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目标任务
1.治理范围:重点对县内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两侧、城镇规划区周边、旅游景点等区域内的乱埋乱葬和大墓、豪华墓进行专项治理。
2.治理目标:通过专项治理,达到治理范围内所有坟墓实现平坟、迁移、落碑、绿化,旧坟头全部取消,新坟头不再出现的目标。对现有成片坟墓全部平坟、落碑,采取植树、种草等方式予以绿化,并按公益墓地规范管理;对不占耕地的零星坟墓,就地平坟、落碑;对占耕地的坟墓待具备条件后迁移进公益性墓地;对侵占耕地林地建造大墓、豪华墓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治理后墓碑规格长不超过60厘米、宽不超过40厘米,厚度不超过5厘米,以15度的斜度附于地面。
四、实施步骤
我县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从2015年9月开始至2016年7月结束,为期一年。具体实施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9月底前)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县委、县政府成立丹凤县殡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专项小组,制定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镇(办)也要参照县专项小组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各镇(办)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扎实进行安排部署,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协调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
2.召开动员大会。召开全县殡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包抓领导,部门单位职责,签订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协调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
3.开展宣传发动。县各新闻媒体开设殡葬改革和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广播、电视,及时播出殡葬改革工作政策、动态信息情况。各镇(办)以召开各村(居)民代表会议,墓主座谈会等形式,进村入户深入宣传发动,作好干部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宣传组进村(社区)入户巡回宣传,使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家喻户晓。(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
4.进行调查摸底。各镇(办)根据治理要求,组织人员认真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组成工作队,深入实地对治理区域内的坟墓逐穴登记造册,切实把坟墓的户主、位置、坟墓穴数及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弄清弄准,确保治理工作底子清楚、任务明确。及时掌握群众对殡葬改革的思想动态,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责任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15年9月底)
(二)试点治理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2月)。各镇(办)在认真排查摸底和充分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确定2-3个不同类型的村(社区)进行试点示范,探索治理的思路、方式方法和激励办法,为全面推进治理工作积累实践经验,完善治理方案、改革措施和治理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15年12月底)
(三)全面治理阶段(2016午1月1日一6月30日)。全面落实县级领导和县直部门分类分片包抓责任,镇(办)领导干部的治理主体责任,村(社区)干部的组织实施责任,层层建立治理责任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期倒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快治理进度,确保6月底全面完成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
(四)验收考评阶段(2016年7月1日—7月31日)。各镇(办)对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进行总结,7月上旬前向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总结。7月中旬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镇(办)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协调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各镇(办);完成时限:2016年7月31日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集中开展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在县殡葬改革专项小组领导下,由各镇(办)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把乱埋乱葬专项治理作为今明两年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殡葬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进力度,要做到包干负责,一抓到底。县级包片领导、各包镇部门要指导所包镇(办)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组织宣传发动,同时对摸底排查、依法治理情况实行签字背书。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抓好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具体行动,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担当作为,发挥以上率下作用,努力在全县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治理工作格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宣传部门负责治理工作的舆论宣传,并将专项治理宣传工作纳入“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主题活动之中;发改部门负责将殡葬服务纳入公共服务建设规划,落实殡葬服务设施项目立项、报批工作;民政部门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做好指导协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专项治理的环境保障工作;国土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耕地内乱埋乱葬行为的治理工作,做好殡葬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核、审批工作;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将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和镇(办)、村两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做好项目选址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乱埋乱葬治理工作的资金保障;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内的乱埋乱葬治理工作,协助镇(办)完成区域内坟墓的迁移和平整;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群众做好平坟还田后土地的开发利用工作;林业部门责对林地内乱埋乱葬的坟墓进行整治,做好坟墓整治区域的绿化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县民政部门制定出台殡葬改革鼓励政策,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凡是自愿行动并达到治理标准的,平均每个墓穴补助1000元。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在积极争取省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对农村公益性公墓予以适当补贴。各镇(办)要把村级公益性公墓列入镇(办)发展规划,及时做好项目的申报、建设等工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乱埋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列入对镇(办)和县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县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督导和统筹协调。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督办室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定期进行通报,促进治理工作均衡开展,确保治理目标如期实现。
丹凤县干部职工丧事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破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规范县、镇(办)干部职工逝世后的丧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商洛市调整殡葬火化区意见》等规定,按照《商洛市区干部职工丧事处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职工是指县、镇(办)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中、省、市驻丹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本规定中的县、镇(办)范围是指丹凤县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干部职工逝世后应按规定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干部职工丧事活动一律在殡仪馆内举行,不得非法私自搭建灵堂、设立治丧场所、从事丧事活动。
第五条 干部职工逝世后,一般不开追悼会,可以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追悼会的,由所在单位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第六条 干部职工逝世后,可由主办单位撰写“XXX同志生平简介”,简介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厅级干部、离休干部、国省劳模的逝世,可以在《商洛日报》或许可的县内媒体发表消息。
第七条 干部职工逝世后,遗体停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遗体进行火化,选择荒山瘠地安葬,待县公墓建成后,骨灰在公墓安葬。应实行火葬而未火葬的,一律不享受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补助费。
第八条 各单位对干部职工办理丧事活动负主体责任,做好教育引导,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不得非法私自在公共场所内开展丧事活动,对非法私自开展丧事活动的,由民政、城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在外地工作且家住丹凤县(镇、街道办)的干部职工逝世后在县(镇、街道办)内办理丧事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县级公墓、殡仪馆建成运行后执行。
附件:1. 丹凤县散葬坟墓调查表
2. 丹凤县散葬坟墓清查统计汇总表
中共丹凤县委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