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扶贫退出政策解读
一、产业扶贫的工作对象及产业扶贫项目的主要类别
1.有劳动能力。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一名)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视为有劳动能力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男子16岁~60周岁,女子为16岁~55周岁,这部分人口为劳动年龄人口。
2.有发展相关产业意愿;
3.具备发展相关产业条件;
4.在脱贫攻坚期或较长时段内相对稳定从事产业发展的贫困农户。
产业扶贫项目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文化旅游服务、商贸流通、资源开发、手工业、交通运输等产业。
二、产业脱贫扶持政策落实的基本工作要求。
第一,要做到产业扶持户产业全覆盖。通过扶贫体制机制创新,将扶贫资源配置到户,扶持贫困户发展符合其自身条件的产业项目,实现产业扶持户每户有1个以上长线产业以短养长,促进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同时因地制宜,发展短线产业。
根据陕西省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贫困户长线产业的界定意见》(陕产脱贫办发〔2017〕44号)。中长线产业是指立足区域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区位特点,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有一定规模、市场相对稳定、可持续发展,连续收益一年以上的一产、二产、三产或者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产业。贫困户长线产业原则上要有一定规模、市场对稳定、2020年之后仍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主要包括:①周期三年以上的第一产业。如:果业、茶业、蚕桑、苗木、多年生中草药等种植业;种畜禽、奶畜等养殖业。②发展相对稳定的二三产业。如:产品加工业、小手工业等;光伏产业、旅游产业;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业,物流、家政、农家乐、小作坊等其他服务业。③具备可持续发展条件的产业。县内产业链完整,且形成一定聚集度的产业。如:食用菌产业等。短期产业是指收益周期1年以内、收入不稳定的产业。主要包括贫困户小规模养殖的生猪、土鸡等;种植的小麦、玉米、马铃薯及其他农作物。
第二,要做到产业扶持户科技帮扶全覆盖。统筹和动员产业指导员、技术单位、种养大户、技术能手等社会各类科技和人才资源,广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服务,提高贫困户的产业发展能力,实现产业扶持户科技帮扶全覆盖,确保产业扶持户户均掌握1—2门实用技术,并颁发技术培训证书。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明确指出:到户帮扶干部承担产业发展指导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向贫困户宣讲产业扶贫政策;指导贫困户科学选择产业;帮助贫困户联系项目落地;协调开展贫困户生产技术指导;引导贫困户组建和加入农民合作社;协调建立新型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帮助贫困户销售农产品;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台账等。
第三,要做到退出村村集体经济达标认定全覆盖:根据村脱贫退出7条标准,其中第三条,要求“每个脱贫退出村必须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按照《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贫困退出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贫困村退出“有集体经济或合作组织、互助资金组织”标准:是指贫困村有集体经济,或有各类性质的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组织等经济合作组织之一。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县级农业部门登记认定,依托集体资产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合作组织指由村集体牵头领办或参与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是指在贫困村建立的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周转使用、滚动发展、民管民用的互助合作组织。其村集体经济认定标准为:
1.获得县级农业部门颁发认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拥有独立账户和组织印章。
2.组织机构健全。理事长、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并运转有效。
3.集体资产清晰。严格按照中省清产核资要求,全面清理核查集体资产,家底清楚,产权清晰,账簿健全。
4.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和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制度完善,成员监督机制健全。
5.成员权利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科学规范,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合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济权利明确。
6.主营业务规范。有明确的主营业务,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其认定程序分为县级认定和市级核查两个部分:
1.县级认定:根据年度拟退出贫困村名单,由县级农业部门对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核查认定,并形成认定结果;由县级扶贫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拟退出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予以核查认定,将形成的认定结果抄送同级农业部门。之后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在本部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扶贫部门抄送的互助资金组织认定结果,形成本县贫困村退出村集体经济认定结果,报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市级农业部门。
2.市级核查:市级农业部门依据县级提供的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报告,组织农业、扶贫部门,按照30%的比例,对县级拟退出贫困村集体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形成抽查认定报告,报送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省级农业部门。
三、贫困户家庭年均纯收入核算
按照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核算工作导引》的通知(陕扶办函〔2018〕315号)精神,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周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每年9月20日前,由县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年度农业产品价格情况提供农产品产地价格测算表作为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参照依据;由县级人社部门结合本县,及本市、省内、省外年度务工情况提供分区域务工工资测算表作为农户工资性收入参考依据。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照贫困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根据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家庭经营性收入。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家庭经营活动收入包括种植、养殖或家庭经营超市、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情况。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如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灌溉、租用农机、雇工、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一次性投资,10年折旧计算)等。在计算纯收入时,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自产自用的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不计入内容包括:项目投入、预期收入;当年扶持贫困户的现金资助。
2.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个人缴纳部分。
贫困户家庭成员为现役军人(士官或军官)或在公益性岗位(包括护林员、村保洁员、村公路管理员、村信息员等)就业的,其收入应计入家庭工资性收入;在本县(区)范围内务工的视为本地务工,所得收入全部计入工资性收入,在本县(区)外务工的视为外地务工,按工资收入的30%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话费,70%计入工资性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合作社、光伏发电及其他分红、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按5-10年折算,量化到具体年度)、土地流转收入,出让无形资产净收益,储蓄性保险投资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等。其中、三年以上的资产收入(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等)方可计入收入。
不计入内容包括: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款。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户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在贫困户家庭收入中转移性收入主要考虑稳定性的长期收入,包括长期抚恤金、五保金、低保金、养老金、残疾补助、赡养费、高龄补贴和各种稳定性补贴收入(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业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计生奖励扶助金)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当年计划退出的贫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时,五保金、一年及以上低保金和养老金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每月领取的养老金额=(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缴费合计+财政补贴+存储利息)元÷139。
不计入内容包括:政府为支付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扶贫小额信贷;临时性补贴、教育补贴、“雨露计划”补助、临时救助金、临时性慰问金、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金;“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贫困县摘帽前、非贫困县贫困村退出前的低保金、五保金、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养老金的一部分,为中央财政补贴的55元/月)。
丹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