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1号);《关于统一全市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商政民发〔2014〕86号);《关于调整丹凤县城乡医疗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丹财办发〔2014〕141号);《丹凤县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兜底办法(试行)》第五条。
2.享受对象:
(1)重点对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城乡低保。
(2)特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无加害人或责任人,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3)困难群众:低收入家庭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3.救助标准:
(1)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自愿参合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每人每年可给予300元门诊救助金,用于日常门诊、购药等费用支出。
(2)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一次救助比例为70%,年封顶线为2万元,同时对经过首次医疗救助之后,自付部分大于或等于5万元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比例为20%,年封顶线为3万元,其中20种重特大疾病之列的,救助比例不变,年封顶线为5万元;视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对患慢性病可每年给予一定限额门诊救助。
(3)一般困难群众:不享受门诊救助,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后,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救助比例为40%,年封顶线为1万元,其中20种重特大疾病之列的,救助比例为50%,年封顶线为2万元。
(4)资助参合参保:农村五保、孤儿、城市三无、城市低保对象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残)实行全额资助参合参保;城市低保家庭中特困人员(如60岁以上、重病患者等)实行差额资助参合参保。
4.救助方式:(1)“一站式”医疗救助。住院时向医院提供相关资料,出院时直接救助,治疗费用由医院先垫付,救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医院;(2)医后救助。凭住院票据、居民医保报销结算单或新农合报销结算单、大病保险报销结算单和相关资料,核算自负部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救助资金按照社会化发放拨付给个人账户(患者或家庭成员“一折通”账户)。
5.办理程序:个人申请,镇(办)受理、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