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发放 |
办理地址 |
县民政局 |
设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申请条件 |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办理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病故军人证明书》、个人申请、有效证件及档案材料、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该人身份、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定期抚恤审批表等。 |
办理流程 |
由县区民政局发放 |
办理部门 |
各区县民政局优抚股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
收费标准及 依据 |
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