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金给付 | ||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22823 |
责任股室 | 丹凤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工伤失业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29515 |
办事对象 | 公民、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北新街东段,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办理材料 | 劳动合同书,个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个人申请、个人缴费记录、档案、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按规定填写失业金申领表。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十条 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 ||
责任事项 | 1.申请阶段责任:非本人意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7日内向社保局提交申领相关资料备案,失业人员在60日内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金手续。 2.审核审批阶段责任:县社保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市社保局审批。 3.申领阶段责任:市社保局审批后拨付资金,县社保局对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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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