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9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9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民政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86215 |
责任股室 | 社会救助中心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22712 |
办事对象 | 最低生活保障户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民政局广场南路老年公寓院内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持有商洛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 ||
办理材料 |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2.城乡低保评议表;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承诺书; 5、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6、个人申请书; 7、共同生活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需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 9、银行帐号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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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受理符合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上报材料,并入户抽查。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定期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妥善保管救助档案,加强救助档案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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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