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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
时间:2017-06-12 16:40 来源:丹凤县人民政府 作者:县人社局

职权名称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
职权类型 其他类年检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丹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914-3388802
责任股室 劳动就业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4-3322653
办事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丹凤县北新街22号,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须参加年检。
办理材料 各民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同级人社审批部门提供年检材料。材料制做要求:纸张大小为A4,按顺序胶订成册,封面加盖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档:将所有材料、相关证件及批复文件等按顺序放入同一个word文档中一并提交。报送的年检材料按以下内容顺序胶装成册:1、封面;2、目录;3、报表:《陕西省民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年检登记表》4、年度自查报告。各机构应在 “年检内容”中所列项目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基础上,对全年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年度自查报告,包括办学基本情况、办学经验体会、存在不足及建议,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和计划等;5、年度招生简章或广告册页原件;6、技工院校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所应具备陕西省境内资质,三年内无违纪、投诉现象);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学校是否已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学校收费是否合法,收费使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及报表;出资人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回报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从学校其他费用中提取回报现象;国家各种补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报表;是否有社会集资类行为,集资款项、金额、用途情况等并由学校法人签订不参与非法集资《承诺书》,培训机构应提交学校年度财务报告;7、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8、其他部门相关手续: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9、学校场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明,自建教室、校舍等证明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建立民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陕人社函[2011]905号)四、年检时间和步骤  1、每年4月开始年检,年检审核时间为一个月。参加年检的机构必须在3月10日前将年检材料按要求报送人社行政审批部门;民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和培育发展的管理活动。通过开展年检工作,将进一步提高民办技工院校和职。2、按照“谁审批培训机构,谁负责年检”的原则,由各级审批机关组织人员进行年检审核,每年4月底前完成年检审核工作。年检结束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须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本地区民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情况报告和名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告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强化诚信经营,规范化运作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建立民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陕人社函[2011]9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