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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的通告
时间:2014-04-11 10:07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规[2014]03—县政府02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我县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文广部门代表县政府依法统一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发、挖掘、非法买卖文物。

二、我县重点保护的文物包括:县城船帮会馆、商镇四皓墓、棣花二郎庙、古城商邑遗址、武关遗址、竹林关红三军军部旧址、西街小学马帮会馆、党校盐帮会馆、城关粮站青瓷帮会馆、棣花关帝庙、棣花法性寺、铁峪铺龙台观、武关秦楚分界墙、土门大庵石塔及延伸区域或其他区域的地上、地下文物。

三、各镇、县直各部门在制定本区域、本行业建设规划时,应将所属范围内的文物纳入规划予以保护。县发改、住建、国土、水务、交通、经贸、电力、电信等部门在制定和审批规划建设项目时,应积极配合县文广部门做好建设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落实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全县范围内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要按照“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不得因管理不善使文物遭受破坏。

五、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

六、严格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红线管理,全县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安全,并经该文物保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施工,准许施工的建筑物要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建筑风格相协调。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建设施工、挖沙、采石、取土、采矿或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或生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县文广部门,县文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走私、哄抢、私分、藏匿或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文物的权利。县文广部门将依法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对举报提供的线索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保护全县文物安全。

九、对抗拒、阻碍文物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偷盗、哄抢、私分、藏匿、贩卖文物的,由县公安和文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废止。

举报单位:丹凤县文化广播影视局    

举报电话:0914—3322031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