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7〕015—县政府办010
丹政办发〔2017〕76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
丹凤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我县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实施,提升政府施行各项救助行为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
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对,出具书面核对报告。
已享受我县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本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丹凤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中心),负责我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县民政、财政、人社、编办、统计、国土、公安、交警、国税、地税、市监、住建、房管、公积金、扶贫、残联、法院、养老、人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居民社会救助的申请,对相关申请资料信息进行初审、核对、公示。
第五条 核对中心受县民政局及核对对象的委托,开展核对工作。各镇(办)在向核对中心提交核对对象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
核对中心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县民政局将核对结果作为审批核对对象社会救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它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它基本情况的核对范围和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我县社会救助的,核对中心可对申请人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七条 核对中心可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第八条 县相关部门应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
(一)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享受城乡低保、婚姻信息。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所需的经费,负责提供核对对象财政供养的相关信息。
(三)县人社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农保和领取社会保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信息,配合做好核对对象就业、工资等情况的调查。
(四)县编办:负责核对中心机构、编制落实工作。
(五)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协助计算家庭收入核算标准。
(六)县国土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房产登记、二手房买卖信息、商品房合同备案等情况信息。
(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提供核对对象的户籍、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拥有车辆品牌、车牌号、购买时间、购买价格等信息。
(八)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纳税情况信息。
(九)县市监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工商注册信息。
(十)县住建局、房管局: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廉租房、公租房相关信息。
(十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
(十二)县扶贫局: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基本信息。
(十三)县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津贴及两项补贴基本信息。
(十四)县人民法院:负责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登记和解除婚姻关系信息,赡养费、抚养费信息,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相关信息等。
(十五)各金融机构:负责提供与核对对象人员相关的金融等信息。
(十六)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各部门应提供其它信息。
第九条 核对中心应建立信息系统管理平台,集中处理全县核对信息。
第十条 核对中心应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指标研究和数据库建设工作,逐步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收集与采集,为政府公共政策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核对中心应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核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十二条 核对对象应积极配合核对中心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如实提供个人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第十三条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如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政府相关部门可申请县核对中心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中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核对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救助以外的其他制度,需要委托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应当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7月31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