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法治丹凤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丹凤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时间:2015-01-21 09:56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丹政发〔201452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凤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我县组织开展了第六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经调查梳理和审核公示,政府决定,对县级部门申报的194项行政审批项目,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23项(其中调整实施机关11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66项、合并减少5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取消和调整实施机关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界定审批权限,公开审批项目和办理机构,原则上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新增的审批项目必须授权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办理,明确审批项目的实施条件和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推行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提高审批效能;对清理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停止审批。同时,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相关的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运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止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和变相审批等问题的发生。
调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自201511日起执行,以前县政府发布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文件作废。
 
附件:1.丹凤县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一批)
2.丹凤县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一批)
3.丹凤县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一批)
4.丹凤县取消的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一批)
5.丹凤县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一批)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141230 
 
 
 
附件1
丹凤县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一批)
(共111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县文
广局
1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演出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九十五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四条
 
2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四百六十五项,《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零九项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及网络文化经营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
 
5
设立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二条
 
6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承接市级下放
7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承接省级下放
县交通局
8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县境内客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十条
 
9
货物运输经营(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五条
 
1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
 
1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
 
1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
 
13
占用、挖掘公路或公路改线作业,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14
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跨越公路修桥、渡槽或加埋管线等设施及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县交通局
1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16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采伐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县教体局
17
社会力量举办初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省人大《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六条
 
18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百三十六项
 
19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承接市级下放
县国土局
20
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21
矿产资源(变更、延续、注销、闭坑)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22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省人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23
土地登记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24
开垦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50公顷以下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省人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2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
 
26
建设用地许可
省人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7
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省人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承接市级下放
28
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第六条
承接省级下放
县水务局
2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六十八项
 
30
取水(含养殖水域最低水位以下取水)许可及年度取水计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省人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3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有关生产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省人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3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七十项
 
33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七十二项
 
34
苗种场建立与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省人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十六条
 
3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省人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36
捕捞许可与特殊捕捞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37
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六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第1号)第三条、第十七条
 
38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淘金等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省人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第十条
 
39
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
承接省级下放
县人社局
40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八十六项,省人大《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41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42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43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44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申报新增加
县卫生局
45
公共场所(含改、扩建)及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二百零四项
 
46
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7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一条
 
48
护士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九十八项
 
49
预防性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审批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四条
承接省级下放
50
医疗广告审批
《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十三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八条
承接省级下放
县林业局
51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第三十四条
 
52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53
征用或占用林地审批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三条
 
54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第十七条
 
县林业局
55
省重点和一般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省内跨行政区域的运输许可
省人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56
木材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第三十五条
 
57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承接省级下放
58
运输、携带、邮寄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审批
省人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承接省级下放
59
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省人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承接省级下放
60
对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录像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承接市级下放
县公安局
61
民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62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63
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五项、第三十六项、第三十七项
 
64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及集会游行示威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65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66
边防出入境登记、审核、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
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申报新增加
县住建局
67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68
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