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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省2019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告
时间:2019-02-15 11:06 来源:陕西教育网
    为切实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我省2019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国家和我省教育收费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不坚持自愿及非营利原则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严肃查处并
      公开曝光。
      特此通告。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9年1月29日
      附件 

陕西省2019年春季中小学校收费一览表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1、小学、初中

 

 

 

 

农村

学校

(1)代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人次

40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

伙食费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城市

学校

(1)代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费调发〔2001〕29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元/人次

40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城 市

学 校

(2)服务性收费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①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②伙食费

 

2、普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①学费

元/生学期

免收

陕政发〔2016〕28号。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城市普通高中350,农村普通高中200的标准免收学费。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2)代收费

 

①课本费

 

按政府定价收取

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陕价服发〔2016〕125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②学生健康体检费

元/生学年

高一新生25,其他年级学生20。

省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陕教体〔2009〕3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③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元/生次

110

省物价局、财政厅

陕价服函〔2018〕164号

 

(3)服务性收费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伙食费

 

按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3、职业高中

 

(1)事业性收费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①学费

元/生学期

文科700

理科900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按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②住宿费

元/生学期

按物价、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2)代收费

 

同普通高中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3)服务性收费

 

 

类别

性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中小学学费及住宿费

元/生学期

实行属地管理。其中非营利性的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价行发〔2005〕148号,

省物价局、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2〕60号,

陕价行发〔2014〕67号,

国务院

国发〔2015〕67号,

省政府

陕政发〔2016〕28号,

陕政发〔2018〕2号。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减免学费,高出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责任编辑:孙颖璐   审核:黄晓青